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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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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所收容人家屬於合作社購買之物品,未及送達時,按址通知領回貨
    款,尚未領回之貨款交合作社出納設立銀行專戶科目儲存,繼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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