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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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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
      發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
      得併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