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13
十三、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
      發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
      得併處之。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3
十三、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
      發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
      得併處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3
十三、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
      發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
      得併處之。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13
十三  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
      發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
      前項處斷得併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