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9 條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
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
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