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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9 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31 條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 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