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1 條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
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