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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6 條
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
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向上級機關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