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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6 條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條係銷毀國家機密之特別規定。 二、國家機密原則上非經依本法解除機密後不得銷毀,但如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之 緊急情形,非銷毀將無法予以有效保護時,則准予銷毀,爰明文為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