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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6 條
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
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向上級機關陳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16 條
國家機密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時,得由保
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銷毀後,向上級機關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