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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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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附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之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份簿內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