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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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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少年觀護所得應少年要求將少年學業成績送交其原就讀之學校參考。
    其成績特別優異者,並應報告案件繫屬之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