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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  各機關總務單位購入藥品後,其價金由該收容人保管金中扣抵,扣抵
    手續依「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