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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各機關總務單位購入藥品後,其價金由該收容人保管金中扣抵,扣抵
    手續依「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8
八  各機關總務單位購入藥品後,其價金由該收容人保管金中扣抵,扣抵
    手續依「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