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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
六  各機關每年辦理採購後,應將契約及各項藥品之品牌、規格及價格報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