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各機關每年辦理採購後,應將契約及各項藥品之品牌、規格及價格報
    部備查。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6
六  各機關每年辦理採購後,應將契約及各項藥品之品牌、規格及價格報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