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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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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視察人員應依據卷宗、簿冊及工作紀錄等資料制作視察報告,必要時
    ,並得面詢有關人員,受刑人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