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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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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並應每三月一次將考核
    監獄報告表 (如附表二) 報請上級機關轉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