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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59 條
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
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選任之。
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