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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59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或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宜有選任新信託監察
    人之規定,爰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方法。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八條之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