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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58 條
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
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