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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58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使之繼續執行職務將發生利益衝突等重大事由時,
    宜有將其解任之規定,爰於本條明定於此情形,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而法
    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八條之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