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6 條
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本部備查。
保護機構應於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期限前,將工作計畫、
績效目標、編列預算、工作成果、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等
資料報本部備查。
前項應送本部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
、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辦理。
本部於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該年度績效評估作業,其績效評估結果並
得作為人事調整及補(捐)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