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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6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併入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爰予刪除。
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四、鑒於本部已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
    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故有關本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所定應送
    主管機關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自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