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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5 條
保護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
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
訂定會計制度,報請本部核定。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管理。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