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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5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爰增訂本條有關保護機構應訂定會計制度之 規定,以求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