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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 22 條
法務部得命保護機構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
面報告,並得就第四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法務部為前項檢查時,得視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內政部共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