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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 18 條
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人員得專任或兼任。專任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
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由保護機構訂定,經報請法務部核定
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