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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 12 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法務部就第六條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遴聘之。
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
事項。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