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5
五  本院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左:
    首長、副首長之宿舍係供現職首長、副首長住用。
    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職務宿舍。
    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已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院而原輔購地點,非當天能夠往
    返者,得申配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