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2
二、人民直接向本署告訴、告發、自首及申告之案件,如認有必要時,得
    逕分「發查」案號由各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