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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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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與本所或本隊所舉辦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