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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1
一  自願參與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 (以下簡稱本隊) 服務行列,並
    受監督及執行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