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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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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言詞申訴之收容人,應由場舍主管將收容人不服本所之處分或其他
    管理措施詳記於申訴簿,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