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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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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傳真之公文,以左列公文類別為限:
 (一) 函: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公文。
       (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 其他公文。 (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