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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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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復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
      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
      件依規定歸檔。(格式如附件四)
(二)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依規定永久保存。俟查獲犯罪嫌疑
      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形檢討鑑定保存年限
      。
(三)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
      後,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