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9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同第一點說明。
《附件四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配合刪除本附件「法院」等文字。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一、本點序文規定係以肇事者或加害人不明為前提,肇事者或加害人不詳之案件,即
    應依本點規定辦理,至於死者姓名是否業經查明,並非所問,爰同步刪除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死者姓名不詳、」文字,並將附件四名稱一併修正為「相驗
    認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俾與序文規定一致。
二、附件四報表名稱一併修正。

附件四:
配合本點第二款、第三款刪除「死者姓名不詳、」文字,爰將本件報表名稱修正為「
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一、為統一用字,本點第一款現行規定「函『覆』」一詞,修正為「函『復』」,俾
    與同款倒數第十六字「核『復』」一詞用字一致。
二、為統一用字,本點第一款倒數第六字「表」式,修正為「格」式,俾與第五點相
    同名詞用字一致。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
一、因本點現行規定有關「暫行歸檔」部分與檔案法規定不符,爰予以修正。
二、第一款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文字「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暫行歸檔」,修正為「相驗認有犯罪嫌疑
      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暫行」修正為「依規定。」 
(二)配合本款文字之修正,一併將附件四簡報表之標題文字「他殺嫌疑案件暫行」
      修正為「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檢附修正後簡報表
      一件)
三、第二款文字「暫行歸檔之案卷,應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
    權時效消滅後銷燬。」修正為「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
    依規定永久保存。俟查獲犯罪嫌疑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
    形檢討鑑定保存年限。」
四、第三款文字「案卷暫行歸檔前」修正為「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
    詳案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