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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9
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復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
      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
      件依規定歸檔。(格式如附件四)
(二)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依規定永久保存。俟查獲犯罪嫌疑
      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形檢討鑑定保存年限
      。
(三)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
      後,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9
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復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
      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
      件依規定歸檔。(格式如附件四)
(二)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依規定永久保存。俟查獲犯罪嫌疑
      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形檢討鑑定保存年限
      。
(三)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
      後,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9
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復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
      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
      件依規定歸檔。(格式如附件四)
(二)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依規定永久保存。俟查獲犯罪嫌疑
      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形檢討鑑定保存年限
      。
(三)有犯罪嫌疑但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
      後,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9
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復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
      」,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
      查核復後,將案件依規定歸檔。(格式如附件四)
(二)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依規定永久保存。
      俟查獲犯罪嫌疑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形檢
      討鑑定保存年限。
(三)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應設專簿登記
      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9
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覆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
      」,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
      查核復後,將案件依規定歸檔。(表式如附件四)
(二)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依規定永久保存。
      俟查獲犯罪嫌疑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形檢
      討鑑定保存年限。
(三)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應設專簿登記
      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9
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覆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暫行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件暫行歸
      檔。 (表式如附件四)
 (二) 暫行歸檔之案卷,應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
      權時效消滅後銷燬。
 (三) 案卷暫行歸檔前,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
      查一次。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9
九  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覆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暫行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件暫行歸
      檔。 (表式如附件四)
 (二) 暫行歸檔之案卷,應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
      權時效消滅後銷燬。
 (三) 案卷暫行歸檔前,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
      查一次。
民國 8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9
  九  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檢察官除於偵訊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同時填製「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暫行歸檔
        簡報表」,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
        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件暫行簽結。 (表式如附件四)
   (二) 案卷暫行歸檔。
   (三) 暫行歸檔之案卷,可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
        權時效消滅後銷燬。
   (四) 案卷暫行歸檔前,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
        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