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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6 條
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如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應將相關資料
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