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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
或軍事審判機關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權不明者,移送其直接
上級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