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 或軍事審判機關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權不明者,移送其直接 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 或軍事審判機關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權不明者,移送其直接 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第 8 條
依本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 或軍事審判機關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權不明者,移送其直接 上級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