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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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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務部廉政署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
    查覈實,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予複查,併陳
    法務部廉政署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