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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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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一次記
    二大過免職懲處者,應即簽報機關長官,依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
    法規之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