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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6
六、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一次記
    二大過免職懲處者,應即簽報機關長官,依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
    法規之規定懲處。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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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一次記
    二大過免職懲處者,應即簽報機關長官,依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
    法規之規定懲處。
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6
六  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一次記
    二大過免職懲處者,應即簽報機關長官,依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
    法規之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