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
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
四、通知日期。
已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者
,各該民意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服務之機關團體或上級機關應
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