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9
九、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採購時,
    遇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之採購應迴避事項,應主動迴避;違反規定者
    ,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並追究單位主管監督不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