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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9
九、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採購時,
    遇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之採購應迴避事項,應主動迴避;違反規定者
    ,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並追究單位主管監督不周責任。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9
九  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採購時,
    遇有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各項採購應迴避事項,應主動加以注意並迴
    避;如有違反該條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並追究單位主管
    監督不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