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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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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處分人應自處分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罰鍰。如無力繳納者,得於
      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數最多分六期,以一個月為
      一期。逾期未繳或經淮許分期繳納,而遲延一期不繳納者,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