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受處分人應自處分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罰鍰。如無力繳納者,得於 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數最多分六期,以一個月為 一期。逾期未繳或經淮許分期繳納,而遲延一期不繳納者,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二十一 受處分人應自處分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罰鍰。如無力繳納者,得 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分六期,以一個月為期 。逾期未繳或經准許分期繳納,而遲延一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前項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其執行事務得委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政風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