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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給職,指所任職務依規定支領比照政務人
員或國軍上將俸給標準之給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