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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
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